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“职教师范”办学定位,推进学校转型升级,建设一支高校和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兼具,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兼备的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,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印发的《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》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我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对象为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。双师型教师的认定,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、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、考取资质证书与专业能力培训并重的原则。
第二章 认定条件
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原则上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,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。
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有与本专业相关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(详见附表二);
(二)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,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;
(三)参加专业技能考评员培训,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;
(四)近五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,并获得合格证书,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;
(五)近五年中有连续一年或累计15个月以上在行业、企业一线或校内外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,或经批准脱产到企事业实践学习、挂职锻炼、接受专门技术培训;
(六)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应用技术研究,成果已被企业使用,效益良好;
(七)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,成果已被学校应用,达到同类院校中先进水平;
(八)能有效促进教学单位“职教师范型”人才培养水平提升,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,经研究同意的其它条件。
第五条 对于因任职时间短而未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的年轻教师,且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,且具备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之二者,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。
第三章 认定程序
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。申报认定程序如下:
(一)符合双师型教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《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》,及相关证明材料;
(二)二级学院核实申报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、职业资格等材料,提出初步推荐意见;
(三)人力资源部、教务处、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;
(四)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,审议、认定双师型教师名单,并公示(5个工作日);
(五)通过认定的双师型教师由学校发文颁发双师型教师岗位聘书。
第四章 管理考核
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聘期为三年。
第八条 双师型教师聘期内的岗位职责:
(一)承担理论课程教学和实践课程教学。
(二)至少完成以下四项中的两项:
1.主持(或主要参与)立项的技术应用、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等项目,成果被采用,效益较好;
2.到企业一线或对口单位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(可累计计算),了解相关技术信息并运用于教学;
3.主持(或主要参与)实践性课程开发或实践性课程的教学改革并经学校认定;
4.主持(或主要参与)实验实训室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经学校认定。
第九条 双师型教师的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。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,通过开展具体工作,发挥双师型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学生培养等方面的作用,同时做好开展活动的原始记录。
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二级学院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,并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指标。
第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实行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。年度考核纳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,主要考核双师型教师一年来的具体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;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,主要考核双师型教师的教学科研、实践操作(指导学生实验、实训)等能力,以及在学科专业建设、学生培养、教学科研、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,并确定考核等次(考核等次分为合格、不合格)。
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聘期考核的程序:
(一)双师型教师填写《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考核表》,并提交相关材料;
(二)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,形成初评结论;
(三)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审,提出考核建议等次;
(四)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审定考核等次;
(五)考核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。
第五章 政策措施
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者,聘期内按照每月按照8课时核算教学工作量,全年合计80课时,按照相应职称课时费标准,每学期发放一次。
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加职业教育、技术教育等的外出考察、培训和学术交流,优先支持双师型教师申报相关人才项目、科研项目等。
第十五条 在教师绩效考核、评优评先、岗位聘用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第十六条 对做出较大贡献取得应用性成果的双师型教师,学校根据科研奖励相关规定实施奖励。
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合格的双师型教师,可根据相关学院发展需求和个人意愿,继续受聘双师型教师。
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,终止享受岗位津贴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:
(一)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;
(二)发生重大教学事故,或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,或不具备专业指导能力的;
(三)年度考核不合格;
(四)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“以上”,含其本级或本数;“主要参与”,指排名前三;“主要指导”、“主要培训”,均指排名前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