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,促进教职工遵纪守法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严肃学校各项工作纪律,预防和处理教职工的违纪、违规、失职等行为,根据《教师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江西省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聘用的全体专、兼职教职工。
第三条 追究违纪违规教职工的责任,本着严肃慎重、实事求是的精神,根据违纪违规性质、情节及危害后果,结合本人平时表现和态度及减少学校损失的程度,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处理本着事前告知、允许事后申诉的原则,坚持预防与惩戒、批评教育与严肃处罚、公开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章 处分种类
第四条 凡我校专、兼职教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,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,应当给予处分。
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,根据学校实际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:通报批评、留校察看、解除合同(劳动关系)三种处分。凡给予“留校察看”处分的,处分期间可给予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降(免)职或低聘等处理。给予留校察看、解除(终止)合同(劳动关系)处分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。
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,给予“通报批评”。
1.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,包括但不限于:玩游戏、听音乐、看电影、串岗等;
2.工作失误,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;
3.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;
4.影响正常教学、管理的其他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如酗酒后从事教学、管理工作等的;
5.在公共场所或办公室恶意辱骂他人或使用污秽语言,造成不良影响的;
6.公开议论、传播他人隐私,造成不良影响的;
7.在校内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,不听劝阻的;
8.故意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9.经认定有违反教职工道德行为规范的其他不良行为的。
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,给予“留校察看”。
1.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,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,给国家、学校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;
2.发生且被认定为教学事故,但不思改进,情绪抵触者;
3.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;
4.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违法、违纪、违规行为不制止、不报告、不处理,姑息迁就,造成不良影响的;
5.对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学生考试、阅卷、成绩登记、违纪处理等方面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的;
6.以招生、就业等为名获取钱、财、物,收受学生及其亲属财物、有价证券等较轻的;
7.利用工作职权之便索取收受学生(学生亲属)、教职工现金、有价证券或物品等较轻的;
8.未经学校允许,擅自办各种学生、教职工培训班谋取私利的;以及部门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;
9.在学生面前散布不良言论,如邪教、毒品、色情等相关不良言论,向学生传播反动思想、消极人生观、庸俗处世哲学和低级趣味的;
10.对在学校内外经济活动中侵占、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,情节较轻的;
11.对伪造证件、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、在资格考试(学历考试)中以各种形式作弊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,情节较轻的;
12.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,情节较重,造成一定后果的;
13.酒后滋事或其他在公共场合辱骂、殴打师生等行为,妨碍正常教学工作、生活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的;
14.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,无理取闹,造成不良影响的;
15.拒绝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;
16.议论、传播他人隐私,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;
17.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不力,产生不良后果的;
18.工作懈怠或者不认真正确履行职务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;
19.与同事不团结,影响部门或学校工作秩序的;
20.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教职工道德行为规范,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。
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,属严重违纪、违规,给予“解除合同(劳动关系)”。
1.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受到司法处理的;
2.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,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;
3.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4.通过各种途径(如网络等)散布不利于学校的谣言、故意挑拨学校和教职工的关系的或无理取闹,恐吓、威胁教职工或学生,影响工作和学校秩序的;
5.滥用职权报复、侵犯教职工和学生权益,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;
6.泄露学校工作秘密(指未确定国家密级的学校内部试卷以及其他重要的工作秘密)并造成严重影响的;
7.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,影响学校声誉的;
8.应聘时所提供材料有不真实情况,事后被发现或伪造学历、学位、专业技术职称、资历,剽窃他人学术成果,或提供虚假证明,弄虚作假,欺骗学校的;
9.连续旷工超过两个工作日(含两个工作日)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(含五个工作日)的;
10.工作中严重失误、失职、渎职,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,或者不按科学规律办事,违反操作程序,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消防、环保、维修、食品卫生安全事故,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,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11.在学校经济或其他活动中,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;或贪污、盗窃、挪用、侵占学校财产的;
12.转借各种证件、公章等造成严重后果的;
13.对重大违纪、违规事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,对他人进行威胁、恐吓的;
14.违反本规定“第七条”相关条款,情节较重的;
15.在“留校察看”期内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;
16.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,或违反合同规定的,经学校认定不适宜在校工作的其他行为。
第九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。
第四章 处理程序
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,写出书面报告,报人力资源部,涉及党员违纪行为同时报纪检监察室,在五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,经学校研究,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,人力资源部必须在公布前通知被处分本人。受处分者认为处分有失公正公平的,经本人申请,学校应予以复议,将复议意见通知被处分人,并公布。
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工作日内,向学校人力资源部、工会提出申诉,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,给予答复。经学校讨论研究,确属处分不当的,给予重新处理,处分结果通知本人,并按新的处分执行。
第五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及期限
第十三条 受“通报批评”的,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。
第十四条 受“留校察看”处分的,处分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、职称、工资福利等,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。
第十五条 受“解除合同(劳动关系)”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之日起,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,按规定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手续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教职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,依据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七条 教职工受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,经学校认定的,可减轻、免除处分。
第十八条 若教职工的违纪行为本办法没有相关条款做出处理的,可比照本办法中相近似的条款处理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,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
人力资源部
2022年4月7日